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袁瑈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被 告 張鄭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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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錦郎吳瑞鳳謝瑰琴謝佳玲謝飛鳳謝飛寶蘇泉生蘇和生蘇天生蘇秀英蘇秀鳳謝圓妹李增信李增南李增忠李瑞菊李瑞娥李瑞芳周玉玲周志焜周志維劉新榮劉詩琪劉鳳梅彭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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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宏張春菊張文星張文達張文豪
張文彬黃清文黃坤茂黃唯雄黃梅蘭黃佩玲張鳳娥張鳳琴
張文宏徐張鳳蘭劉張鳳美李耀武李雅惠李長齡張鳳昭張秀珍張桂珍張文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租金及租金數額,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037元(計算式:11萬9,016元+16萬6,608元+4萬7,606元+32萬3,698元+32萬3,698元+19萬0,411元=117萬1,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9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玉明 82.65 11萬9,016元 49萬5,900元 2 張北森 115.7 16萬6,608元 69萬4,200元 3 張阿盛等5人 33.06 4萬7,606元 19萬8,360元 4 張阿盛 224.79 32萬3,698元 134萬8,740元 5 張玉書 224.79 32萬3,698元 134萬8,740元 6 張玉金 132.23 19萬0,411元 79萬3,380元 備註:編號1至6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萬1,037元(計算式:11萬9,016元+16萬6,608元+4萬7,606元+32萬3,698元+32萬3,698元+19萬0,411元=117萬1,037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