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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邱劉久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暄棠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邱暄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