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邱劉久妹被 告 邱暄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000元 307 1225/9805 268,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