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恆維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