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徐瑞春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瑞榮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應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