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劉育慧即彭劉秀桃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