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喜美間返還理賠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