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友銓即張源輝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張友銓即張源輝、張**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