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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送達代收人 辜文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國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江國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