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梁春美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明等間請求防止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原告就系爭土地因防止被告侵害行為所可得之利益為何?
三、被告黃光明、黃振洪、陳月輝、陳政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