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梁美春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威宏律師被 告 黃光明
黃振洪
陳月輝
陳振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於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範圍內,不得妨害、阻止原告通行、埋設管線等一切行為,經原告陳報因防止被告侵害行為所可得之利益為26,960元【計算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4%為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系爭土地面積共740.66㎡×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30元×4%7=26,9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