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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洪德禮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連士良

連敦芳連振演

詹智惠

連允真連以約連錦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占有關係存在,及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故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95,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翰章附表:編號 標 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4.01 4,300元 1,393,243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300元 2,300元 合 計 1,395,543元

裁判案由:確認占有等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