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1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呂書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德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0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蔡**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