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