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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建翔等間請求回復登記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6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彭建翔、彭可即彭靖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