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徐新鳳送達代收人 李淑芬被 告 徐游米妹
徐新榮黃滿妹
徐國森徐春梅
徐玉英
徐玉華
徐美麗
劉徐清蘭
劉德威
劉德強
劉麗莉徐福貞徐黃細司徐新春
徐魏清英
徐國光
楊徐秋菊徐秋萍
徐秋月
方徐蘭英
徐美蘭江徐桂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於民國39年以苗栗字第000376號收件,地上權人為徐友火等2人之地上權應予塗銷,而系爭地上權地租依登記原案資料記載為「無地租」,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16,505 元;另地價如附表二所示為13,182,406 元,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3,416,50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一:
編號 請求標的 設 定 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價額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25.01㎡ 7,008元/㎡ 3,416,505元 計算式: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附表二:
編號 請求標的 設 定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25.01㎡ 40,560元/㎡ 13,182,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