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德仁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榮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李**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詹德仁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