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