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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