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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羅際炳

羅際燻

羅際盛羅淑貞

羅際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保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