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羅際炳
羅際燻
羅際盛羅淑貞
羅際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保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原告並非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其起訴請求被告偕同將該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