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詹秀庭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里等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黃文里、黃文淼、黃文忠、黃文政、黃文張、黃芳雪、黃秀清、黃芳妤、張明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增長、黃玉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