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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莊妙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秉榮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告江秉榮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