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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詹尚倫

詹于葶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珠旬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天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A部分、面積47.61平方公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是否有門牌號碼或房屋建號?如有,應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事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