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詹尚倫
詹于葶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珠旬被 告 詹天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所有權為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為原告三人各1/6、被告1/2。備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為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為原告三人各1/6、被告1/2。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皆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4萬7,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附表:
編號 建物 現值 先位 所有權人 備位 事實上 處分權人 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 1 苗栗縣○○市○○段 000○號建物 29萬4,000元 詹尚倫 詹尚倫 1/6 4萬9,000元 2 詹于葶 詹于葶 1/6 4萬9,000元 3 詹珠旬 詹珠旬 1/6 4萬9,000元 合計 1/2 14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