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林數男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雄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