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劉錦樞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臺山之法定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