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占用苗栗縣○○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