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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移除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所需之費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移除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