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移除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所需之費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裁判案由:移除車輛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