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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97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9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024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黃永和、葉步圭、連詹正發、李羅阿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附表: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黃永和 19,000 610元 11,590,000元 2 葉步圭、連詹正發 8,100 4,941,000元 3 李羅阿真 4,000 2,440,000元 合計18,971,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