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被 告 吳文庸

周煊敏詹德奎(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陳六妹(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德錦(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益雄(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志強(詹俊森之繼承人)

詹美燕(詹俊森之繼承人)

謝玉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68,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390元×占用面積41,200㎡=16,068,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因起訴前5年占用系爭土地不當得利部分,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0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416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吳文庸、周煊敏、謝玉琴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詹俊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倘第二項之被告、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