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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永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然實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宋張秀蘭之遺產,惟原告僅列被繼承人宋張秀蘭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標的,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宋張秀蘭遺產資料,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宋張秀蘭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即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具狀更正起訴狀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1 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 2 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4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6 苗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7 台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8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