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蔡鳳庭即蔡錦雪即蔡鳳庭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同段668-17地號、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
二、陳報原告對被告黃蔡鳳庭即蔡錦雪即蔡鳳庭之債權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