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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蔡鳳庭即蔡錦雪即蔡鳳庭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一中關於「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