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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吳永文

吳永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双興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双興、吳石順、吳盛全、吳喜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