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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張珠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原濱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原濱、張銘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即張原濱、張銘欽之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張志輝、張澄州、易張雪、張美、張英、張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其住所或居所。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談文湖段」,與土地所有權狀「淡文湖段」不符;「287之2」地號與授權書所載「278之2」地號不符;「284之3」地號列出2次,是否重複請求?如均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五、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範圍為何?(請以表格列明土地地號及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範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