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輝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