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相 對 人 陳明輝
陳瑀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本件債權人即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96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000,723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6,996元。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4 條第1 項先聲請調解,應先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立晨【附表】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下溪洲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61地號土地 88.15 6,300 1/1 555,345 元 2 268地號土地 175.01 6,300 1/1 1,102,563元 3 284地號土地 145.01 1,500 1/1 217,515元 4 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溪洲里15鄰138之3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之現值為125,300元 1/1 125,300元 合 計 2,000,72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