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韓呈皓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研希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韓呈皓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研希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