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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程拓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查報被代位人鄭潔馨之應繼分比例。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林張美、林榮華、林瑞文、林玉鳳、林玉雲」等人,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 1 63-23地號土地 2 73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