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郭幼馨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添達等間請求共同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郭添達、湯筱琦、李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金台義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