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農農場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2,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二、被告神農農場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謝正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