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陳櫻桃被 告 黃桂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桂源間請求返還分鬮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所交付之分鬮書原件部分,係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96,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計算式:3,000 +1,000 =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