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1號聲 請 人 陳則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房屋修繕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負責修繕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多處漏水之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