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孟輝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繼承人徐倫伙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