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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煌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