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54萬4,44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4萬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24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黃永和、葉步圭、連詹正發、李羅阿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編號 原告主張遭占用土地 (苗栗縣卓蘭鎮新坪頂段) 被告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849地號土地 黃永和、葉步圭 16,360 610元 997萬9,600元 2 849地號土地 黃永和、連詹正發 4,244 258萬8,840元 3 849地號土地 李羅阿真 1,600 97萬6,000元 合計1,354萬4,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