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張清順

涂清堯涂清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洪玉鳳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全部資料均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如被告陳洪玉鳳已過世,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