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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詹美玲

ENI HARYANTI(雅地)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益松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詹美玲應陳報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10床組、編號11衣櫃,原告ENI HARYANTI(雅地)應陳報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客觀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詹益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