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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3號聲 請 人 林鉦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工程違約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相對人德宇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柴柏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案由:工程違約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29